六、要进一步明晰住房产权,鼓励已获部分产权的居民按下列规定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
(一)1993年12月31日前,以标准价或低于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可按《
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内政办发〔1998〕24号)的规定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至1998年12月31日以前,以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可按现时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每建筑平方米补交价款=〔现时成本价×(1-已购公房产权比例)×(1-2%×竣工交付使用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现住房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七、要进一步理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的原则,采取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的办法,减少程序,减化手续,降低收费,加快售房进度。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要在收到产权单位售房方案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产权单位、房地产交易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房地产交易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和发证工作。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要积极组织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后,组织或协助购房者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取手续。售房收入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售房单位职工的住房维修和住房补贴,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八、要坚决按规划进行公房租金改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房租金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在2000年可以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水平。对于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可制定减免办法,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
九、要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盘活存量,带动增量和相关消费。全区所有城市(包括有条件的旗县)都要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鼓励居民换购住房,增加住房投资,改善居住条件,以存量住房的流通带动增量住房市场的开发,以使房地产市场活跃起来。同时,要把住房普查建档工作与住房二级市场准开准入制度、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防止违纪违规购买或出售公房。各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通过设立专门窗口、开展“一条龙”服务、实行双休日对外办公、简化有关手续、减少收费等措施,改善服务,加快公房出售。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住房置换公司,积极发展住房置换业务,通过收购、出售存量房屋,搞活住房流通。
十、要加快发展住房金融,进一步加大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在全区所有城镇都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居民贷款,扩大个人购房贷款规模。要改进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办法,积极推行多种担保方式,防范贷款风险。要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财政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规模,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的组合贷款业务,支持居民住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