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6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9年12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实行承我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的机动草原不得流转。
第三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方之间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以及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原则,并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就近流转。
全民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旗县内流转,在本旗县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旗县以外流转。
集体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
第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