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的监管,防止亏本销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新粮成本顺价销售库存粮食的,要实行等量对冲入库,但库存粮食销售数量不得超过新粮入库数量。
农业发展银行对于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
各地、各部门都要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营销自主权,以支持其进一步扩大粮食顺价销售。
四、下大力气解决粮食仓储设施不足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继续挖掘潜力的同时,有效地利用好简易建仓贷款,千方百计增加收储能力。农业发展银行要注意听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简易建仓贷款合理有效地安排和发放到收储压力大、急需增加仓容和场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地要抓紧完成已经安排的世行贷款、中直粮库等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五、继续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力度,管好管住粮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各类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的粮源。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实行粮食运输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粮食、公安、司法、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可以推广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协管员制度等做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管住粮食收购市场。
六、立即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各盟市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计划、粮食、财政、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对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形成报告材料,于年底前上报自治区粮改办。自治区政府将于近期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全区的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和粮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
七、妥善安排好灾民口粮和抗灾保畜饲料粮供应
为了保证灾区社会安定、人心稳定,各地要采取民政救济、向粮食部门借销粮食、组织调剂等多种办法,切实做好救灾粮食供应工作。受灾地区可以合理减免粮食定购任务。灾区各级粮食部门要掌握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及灾民缺粮情况,凡当地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要紧急组织调剂,尽快摆布到位,保证供应。林区、牧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备足救灾粮,以备发生重大白灾。粮食救济款的发放要与救灾粮供应结合起来,实行钱粮挂钩。需要向粮食部门借销粮食的,可由乡级政府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协议,经同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确认,实行统借统还。借销粮食的协议要注明借粮的期限和归还责任,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按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