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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1999]17号文件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和救灾粮食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1999〕
 17号文件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和救灾粮食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传发〔1999〕8号 1999年12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自治区第六届党委第273次常委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的通知》(内政字〔1999〕151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
  今年自治区的粮食收购价格已经下达,各地要严格执行。毗邻地区的粮食价格有什么变化,各地物价部门要经常调查了解,分析对比,并及时报告物价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允许产销直接见面的粮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实行“代购代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必须实行“封闭验等”,使用仪器测水,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
  一定要搞好对卖粮群众的服务工作,采取合理划片,排开日期卖粮等办法,下决心解决群众排队时间过长等问题。
  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露天储存、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
  二、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据实补贴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在当前全国粮食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必须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粮食发生的利息和必要的费用予以补贴,以保证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各盟市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按季、足额、据实补贴。已经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敞开收购、库存增加所实际发生的利息和费用的粮食主产盟市,可以向自治区反映。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但不得将粮食超储费用补贴用于企业降价销售的价差补贴。
  三、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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