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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一控双达标”工作的通知

  要通过周密的组织和协调,形成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一控双达标”工作的合力。各级计划主管部门要将“一控双达标”中的重点治理项目、重点流域和区域的环境治理计划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各级经济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逐步取缔和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实后工艺和设备。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按照“限期达标、逾期关停”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严把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关、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审批关,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一控双达标”工作及其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完不成任务、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环境监理队伍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工商、城建、供电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取缔、关停非法排污企业。各排污企业的领导应充分认识到“一控双达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消除等待观望和侥幸过关的心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一控双达标”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筹措污染治理资金,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推行清洁生产,确保主要污染物如期达标排放。
  二、准确掌握污染源现状,实行分类管理
  各地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工业污染源现状,认真分析研究,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各级政府对本级管理的所有未下达限期治理的超标工业污染源,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治理期限不得超过2000年10月31日。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仍超标排污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二)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玻璃、小冶炼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各级政府应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同时要严防已取缔、关停的“15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对自行停产、无力治污且承诺2000年底前不再恢复生产的企业,要向同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因停产而停止排污的手续,由环保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视为停产达标企业。如果这类企业2000年底后恢复生产,须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对属于国家明令2000年后取缔、淘汰且超标排污的工业企业,如果2000年治理无望,当地环保部门要报请政府批准,提前到2000年底前予以取缔、淘汰。
  (五)对积极治理且治理技术和工艺达到了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排污已接受标准但仍未能达到标准的企业,可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查,报政府批准后,视为达标企业。但企业必须随着国内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继续加强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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