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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

  30、积极鼓励和吸引区外高新技术人才来自治区工作。凡来我区工作的区外人才,工作期间在效益分配和授权荣誉等方面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凭工作合同公安部门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夫妻及其子女两地生活的困难要及时解决,录用单位要优先安排住房和子女就近入学。凡携带科研成果、技术和资金到我区立项办厂和从事科技产业化工作的区外企业和人员,在工商注册、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成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收益分配。
  自治区设技术创新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基金,专项用于吸引和资助区外科技人才来我区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实现科技产业化,促进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着力改善技术创新的内外部环境,下大力气抓好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职能和提高服务意识。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明确技术创新的方向和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树立“全区一盘棋”的观念,加强合作,整体推进。
  32、自治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由自治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中。要加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宏观指导,大力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和推动技术创新活动。各级科技、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国资、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33、重视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利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拔尖人才引进与培养、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壮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财税、金融等方面对技术创新的具体扶持政策,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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