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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

  20、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人才和技术市场、专利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和运行机制的转换,通过政策扶持,促使这类机构逐步成为以中小型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市场运作和企业化经营为发展方向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中介机构,经认定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按照非营利机构的性质运作和管理。
  21、重点规划和建设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已建成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要强化“孵化”功能,增加“孵化”数量和提高“孵化”的成功率。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应通过风险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对于服务功能比较单一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具有其它功能的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向多元化、整体化方向发展。各盟市所属的科技开发、技术市场、专利服务、情报信息等机构要优化结构,提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资产评估、技术经纪、信息发布等整体服务功能和水平。
  22、加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手段。重点抓好全区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使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开放、协作、高效的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社会化共用体系,改变原有的科学仪器设备及其资产营运机制,打破行业、部门界限,提高大中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六、加强领导,强化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营造良好的环境
  23、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和金融等各方面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为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从2000年开始,国有企业的研究和开发经费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要达到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3%;科技先导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
  自治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争取国家此项基金的匹配部分。
  24、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合理调整投资结构,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关于全区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应高于财政支出年度增长速度的规定。到2000年,全区财政年度安排的科学技术三项费和科学事业费占全区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要达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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