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稳定农牧业生产第一线科技推广队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核定机构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全区各旗县要在现有师资和教学条件的基础上办好一所职业技术学校,为农牧业技术创新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专业人才队伍。要利用现有农牧林水渔草沙技术推广站(场)的技术人员和场地设施办好一个科技示范基地。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科技综合承包。技术推广目标要向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
15、进一步拓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渠道,加大对农牧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坚持以农牧户投入为主、国家投入为辅原则,积极鼓励银行、企业、单位、个人对农牧业技术创新增加投入。在试验基地、示范园区建设方面,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划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支持,并采取项目招投标和科技综合承包责任制的方式组织实施。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构筑与技术创新主体相适应的科技服务体系
16、优化全区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调整科研组织结构。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要实行企业化转制,科技人员要进入企业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通过科技项目招投标方式,继续对基础性、关键性的产业化研究与开发活动给予支持。
17、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科研机构改革步伐。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变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益类、农业类和技术服务类机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对转入农牧业技术推广领域的科研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对待。科研结构调整后保留的少数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研究(试验)室,在调整分流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质的机制运作和管理。盟市以下的科研机构除自治区确定保留的专业方向外,其余都要转变为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中介等服务性机构。
在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企业化转制工作,建成5个具有自然资源优势和区域特点的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2005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自治区15个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工作。
18、国有独立科研机构要实行现代院所管理制度,试行科研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要以全员聘任制为主,建立适应市场运行机制和企业化管理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科研机构从存量资产中提取20%的比例作为科技人员个人股份;允许科研机构从新增效益中提取较高的比例用于工效挂钩的奖励部分。改革现代职称制度,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职称结构比例,自治区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目标。科技人员竞争上岗不受职称限制,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待遇在聘任期内适用。允许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19、高等院校的科研机构要坚持产学研相结合,与相关的校办企业合并重组,逐步转变为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申请政府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必须具备创新性和产业化的目标,应有企业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