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各港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第三十条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船舶(不包括拆、加固),按“汽车、火车、船舶的集装箱装卸、搬移及翻装费率表”(附表六)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一条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按附表六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
(一)非港方责任或应货方、船方要求所造成的搬移;
(二)为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
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十天后,港方认为必要搬移的,不论搬移次数,向收货人计收一次搬移费。
第三十二条 港方按货方、船方要求或因货方、船方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按附表六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向要求方或责任方计收翻装费。
第三十三条 港方应要求进行的拆、装箱作业,按附表六的规定,分别向要求方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
(一)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二)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卸下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第九章 货物保管费
第三十四条 堆存在港口仓库或堆场的货物和集装箱,均按“货物保管费率表”(附表七)的规定计收保管费。
堆存保管计费时间,按下列标准计算:
1、进口散杂货:自每张作业委托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日止。
进口集装箱:自每张作业委托单的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2、出口散杂货或进口转出口的货物:自每张作业委托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装船前一天止。
出口或进口转出口的集装箱:自每张作业委托单的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集装箱装船的当天止。
3、集装箱拆箱后或装卸前的货物:自拆箱或货物开始进入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集装箱货运站(仓库)或装箱的当天止。
4、不经过船舶运输的存栈货物及全过程都由货主自行装卸的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5、散装液体货物,按实际存放天数计费。
6、因港方责任不能在原定时间的当天交付货物时,自次日起至具备交付货物条件并通知货方提货之日止,免收货物堆存保管费。
7、存放货物发生数量不符时,自更正的当日起,按更正数量计费。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租用港方船舶、机械、设备,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港方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附表八的规定计收费用。
第三十六条 经港方同意,全过程作业都由非港方工人操作且不使用港口工具和机械的货物,按附表四规定的包干费率的10%收取费用。
经港方同意使用港方漏槽的,全过程都由非港方工人操作的散装货物,按附表四的包干费率的10%收取费用并按附表八加收漏槽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货物(包括水陆联运货物),按附表八的规定计收铁路线路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散装货物在港口进行灌包等项作业,按附表八的规定计收灌包包干费。
灌包包干作业包括:灌包、缝包、定量、过秤、转栈至库场等项作业。
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附表八的规定计收拆包和倒包费。
第三十九条 灌包、缝包、捆绑、加固、铺舱、隔票以及其它杂项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四十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进行下列作业,按附表八的规定,以实际作业人数向委托方计收工时费及起舱机械使用费。
1、在装卸融化、冻结、凝固、装舱混乱等货物时,进行的敲、铲、刨、拉、整理等困难作业。
2、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外,进行捆、拆、加固、拴标志、铺舱、隔票以及其它杂项作业。
第四十一条 集装箱在港口进行拆、装箱作业,按附表八的规定,以箱内实装货物的数量计收拆、装箱费。
第四十二条 经港方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工作,均以实际面积按附表八的规定向货方计收库场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