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乡镇
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1号 2000年1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
(2000年1月19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精神和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陕西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现提出陕西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据国办发〔1998〕126号、陕政办发〔1998〕71号和〔1999〕42号文件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政府负责,对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实现党中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农村稳定的重要决策。
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2000年1月开始,对现有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查实债权债务,清收借款。清产核资开始后,所有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停止吸收股金和停放借款,暂缓支付存款和股金。清产核资结束后予以清盘关闭。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县(区)、乡(镇)、村(组)和企业开办的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
经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独立核算的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分会、办事处或其他类似组织,视同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1、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由省上统一部署,地市具体安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逐会进行。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善后处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