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粮食优质品种的具体质量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下达。
(三)按照北方粮食主产区协调会议确定的价格水平,做好与毗邻省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防止因价格水平差距过大,造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平等竞争。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压价收购、低价销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对违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的粮源。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二)对进农村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要严格按省计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流通字〔1999〕1034号)规定,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直接入市收购粮食的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购政策,按保护价进行收购;凡发现低价或压级压价收购的,立即取消其入市收购资格。未经批准的其他粮食加工、饲料、饲养、医药等单位用粮,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直接收购供应或实行委托代购。
(三)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各级政府对监管粮食市场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粮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六、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必须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省对市地已经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各地要认真执行包干办法,严格按照省有关改进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的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实际情况,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据实补贴,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市地县要将应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下拨到粮食企业,不得滞留拖延,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和正常经营。要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补贴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