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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改革政策的补充通知

  (三)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落实。
  三、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确定的顺价销售原则,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管,对于低价亏本销售的,要依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严肃查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制定鼓励粮食销售的措施,但不得将粮食超储补贴用于企业降价销售的价差补助。
  (二)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为实现顺价销售创造条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着力抓好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同时要建立销售激励机制,加快粮食顺价销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规定的作价办法顺价销售。对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对陈化粮的处理,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粮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把库存粮食作为陈化粮进行销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处理陈化粮的规定操作。要防止处理时间过于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宽陈化粮的认定标准,变相低价销售。处理陈化粮要有计划地稳妥进行,不能因此冲击市场粮价。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并严格执行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五)由于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
  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一)粮食收购价格关系到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企业顺价销售,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格,以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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