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改革政策的补充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鲁政发〔2000〕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0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一)积极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粮食种植品种和区域结构。要减少普通粮食品种生产,扩大专用和优质粮食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改革耕作制度。同时,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调整粮食区域种植结构,在部分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大力发展创汇农业和城郊农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
  (二)大力促进粮食转化,进一步发展粮食深加工和畜禽水产养殖业。
  (三)1996、1998年,省政府两次调整粮食定购任务,市地间粮食定购任务不平衡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市地内县市区之间、县内乡镇之间仍存在不平衡。各地要抓住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粮源充裕的有利条件,结合调整粮食区域种植结构,在保持粮食定购任务不变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大中城市郊区、定购任务畸重的县市区的粮食定购任务。同时对前两次调整定购任务不落实的要进行调整,落到实处,以确保国家掌握粮源。
  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定购品种不变。鉴于大米已是省内军队供应的主要粮源,有大米定购任务的市地要确保完成。
  (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做好规划,加强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和落实配套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按保护价挂牌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要继续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农民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交售粮食,以保证储存粮食质量。
  (二)小麦、玉米、稻谷系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三大保护价收购粮食品种。未经批准,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也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优质粮食品种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经省政府批准直接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粮食价格政策,所收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