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
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发〔2000〕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建委、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把这件好事办细办好,进一步促进我省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
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近几年来,为促进我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改革。特别是实施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制度以来,对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推动农村生产力的进步和城镇服务业的发展,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先进省份相比,目前我省的城市化水平还比较低,城市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辐射及带动能力还比较弱,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还很不适应。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加快二、三产业发展,推动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范围
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4〕3号)中规定的范围以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如其自愿,均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兴办实业,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依照规定交纳税费,经营3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生活有保障的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在大中城市市区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小城市及小城镇建成区内购买45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住宅,持有合法的房产证,生活有保障的省内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大、中城市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的直系亲属,小城市及小城镇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才的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