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
对无正当理由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补缴。不补缴的,其职工退休时,应以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实际记入额计发养老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监控,同时向财政、经委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要逐户制定补缴计划,并逐月检查企业补缴计划进展情况,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要认真处理兼并、破产、改制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拖欠问题。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要对欠缴的保险费明确补缴责任,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的办法。企业破产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资产变现收入中按规定优先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由改造后的企业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兼并、分立、改制的欠费企业,在对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明确补缴责任及计划之前,不得实施兼并、收购及改制。
四、加快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
对于目前仍未收回的挤占挪用基金,无论何时、何原因发生的,都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回收进度。对拖延推诿的,政府领导要负责做工作。对于新发生的挤占挪用,要坚决查处,一追到底。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
社会保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征缴、清理企业欠缴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的领导,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落实。劳动保障、财政、经委、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工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中央和省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