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
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0〕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1999年以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养老保险费征缴、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对确保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项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少数企业欠费问题突出,回收挤占挪用基金任务未能如期完成,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进一步增大。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养老保险费征缴等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加强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清理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搞好督促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养老保险费征缴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重要性和强制性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意识和缴费自觉性,使广大职工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要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养老保险费工作透明度。各新闻单位要与有关部门配合,集中报道一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先进单位和典型事例。
要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措施。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除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不能晋级、增薪、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实行年薪制试点的企业不得兑现年薪工资,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不缴纳的,要从严处理。要落实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缴费申报的审查与缴费情况的稽核,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不得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的1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建立缴费记录等工作。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严禁任何形式“协议缴费”,不得以承兑汇票或其他形式缴费。要通过定期发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书等形式,使广大职工关心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