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暂按现行办法不变。
(二)关于编制管理。
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和稽查队人员列为行政编制,技术机构人员列为事业编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核定和管理。在核定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有关人员编制时,既要体现精简精神,优化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更要重点考虑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配置的新情况和目前编制内人员数量难以适应繁重的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其编制数量与所承担的职能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相适应,保证其工作需要。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先行核定,并按核定的编制员额上划人员。不超编的地方,1998年7月16日前在编在岗人员;1998年7月16日至1999年3月3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冻结全省技术监督系统机构编制及人员的通知》(鲁技监人发〔1999〕28号)印发前,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原编制定员内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和在规定职数内配备的领导班子成员;1999年3月3日后,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全部上划。超编的地方,要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任用,超编人员由同级政府负责分流安置。1998年7月16日后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接收。对在人员调入时间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劳动部门随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制和人员按上述规定移交。
(三)关于人员计划管理。
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计划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一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市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增人需求,在编制数额内制定年度增人计划,经省人事部门审批后,将增人计划逐级下达。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和稽查队增加人员,要严格按照《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凡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自行增加的人员,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