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5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月3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0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园区的开发建设规划、落实优惠政策、受理并组织进入园区项目和企业的申请和评估、协调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
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
园区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接受园区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对进入园区的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评估。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园区办公室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其中,科技、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