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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一)原非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建设计划管理规定,持原批准的非商品住房建设计划,向市计委申请转为内销商品房计划,市计委备案后出具公文处理便函。
  (二)项目经市计委备案后,除原由浦东新区、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南汇、崇明等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非联建参建项目,应向上述区县的房地局办理用地和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外,其余项目均应向市房地局办理用地和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并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项目符合预售条件后,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按出让地块的房地产登记分工规定向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
  五、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内销商品住房项目需要预售的,应先按规定向工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必须待项目竣工按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绿证后,作为现房转让。
  六、自1999年12月1日起,原划拨土地上普通内销商品住房和侨汇房仍按原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心直接颁发绿证。
  七、1999年12月1日起,内销商品住房销售应参照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八、内销商品住房的转让过户、变更登记,除原侨汇房按原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外,其他内销商品住房均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九、1999年12月1日以后签订出售或买卖合同的,交易手续费统一由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8%缴纳,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缴纳。其中:个人在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空置商品住房(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新建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尚未预、出售的商品住房)并签订合同的,免缴交易手续费。
  十、从1999年12月1日起,停止对非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但属特殊需要,如部队住房、学校的学生公寓、学校校园内和中央部属单位利用单位原址建造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农村集镇建设等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但可酌情减免出让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一、本意见实施前,我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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