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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了实施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入归并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房、平价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包括原有限产权性质已按《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办理接轨手续的住房;其他行政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包括解困房、落政房和私有自用住房等。
  二、纳入归并范围的住房,已取得的黄色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交易时均视作绿色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绿证)。在依法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免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受理转让过户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向受让人颁发绿证。
  三、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项目的程序:
  (一)原非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建设用地的市或区县政府下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中:项目未竣工的,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经济适用住房外,符合预售条件的,可一并申请内销商品房预售;项目已竣工的,直接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
  1、申请书;
  2、建设用地批文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属市统征基地“1.5万亩”的项目,提交市住宅建设征地批文;属市统征基地“2万亩”的项目,提交征地费包干协议及完成征地补偿的证明,市住宅局、市房地局认可的具体分建单位名单以及与牵头征地单位有关协议;
  3、已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籍图;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勘测定界报告及附图;
  6、其他材料。
  符合预售条件,需一并申请预售的,还应提交申办预售许可证规定的材料;项目竣工的,还应提交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规定的材料。
  (二)市和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实行一门式受理,统一审批发证。
  (三)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登记、审核手续,分别颁发绿证和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已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后,已取得的预配售许可证视同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直接上市预售。
  四、应补缴出让金转为内销商品住房项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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