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现就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作如下规定:
一、归并的范围
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将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二、归类的方式
(一)土地由无偿划拨向有偿使用归并
1、经济适用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2、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3、市统征基地“1.5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取得市住宅建设征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