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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老职工,本人提出不再换购住房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房改办核准后,可一次性领取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二)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
  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率。
  第十条 年度月住房补贴率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率为15%。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机关人员只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就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与单位其它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拨付。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支取和使用住房补贴须经自治区房改办批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有人专管。根据需要建立住房补贴申请、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综合考试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及住房补贴年度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售房资金收入和财政状况确定年度住房补贴额度,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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