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快培养和造就创新创业人才。加速高科技产业化,人才是关键。要大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的科技人才和企业家,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经营管理人才。努力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调整高等院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方式,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加速科技知识向全社会的传播,提高全社会创新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
对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我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其他具有特殊贡献和特殊需要的人员,凡被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对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给予办理入户手续。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之间、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在我省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来川工作。
(十四)建立创新创业人员贡献与报酬挂钩的分配机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投资的股权,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可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回报。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海外留学生在川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五)积极扶持应用型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转制时可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对由事业单位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政策。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的5年内要实行科研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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