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转变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水平。积极发展“五专”带农户等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户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导广大农户及时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三、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十)严格按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省和各市地州科技三项费的年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力争高出1个百分点以上,经济较发达地区,增长幅度要更大一些。建立高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贴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强化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鼓励各行业、部门将高新技术成果用于生产建设性项目,允许行业、部门在生产建设性项目中列支技术开发经费。
(十一)实行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经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收入部分;减半征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地产转让(买卖)手续费;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实行先征后返,之后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返还50%;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则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实行先征后返,之后3年内,由财政按规定返还5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持有者创办该项目产业化企业,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经省财政厅批准后,3年内所得税按33%征收,按18%返还;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报经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执行。
(十二)大力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积极争取设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的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开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业务。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所得缴纳的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20%递减的比例返还给该公司,用于风险补偿。积极探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流动的新路子。加快培养一批从事风险投资事业的专门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
扩大融资和社会筹资渠道。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国际资本市场。鼓励以各种形式引进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