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000年一月四日 粤价〔2000〕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办会函〔1999〕130号)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注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对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抓落实,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按《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取消的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建设部门
1、外国设计机构设计管理费
2、房产托管费
二、水利部门
3、小水电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
4、外来人员就业证费
四、计划部门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费
6、广东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
五、交通部门
7、换(补)发养路费缴讫证费
8、补(换)发跨省客运核准证费
六、公安部门
9、前往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费
七、文化部门
10、营业性娱乐管理费
11、文物出境鉴定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
12、文物出境复检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
八、技术监督部门
13、商品报验准销证费(原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收取)
九、卫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