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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000年一月四日 粤价〔2000〕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办会函〔1999〕130号)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注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对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抓落实,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取消的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建设部门
  1、外国设计机构设计管理费
  2、房产托管费
  二、水利部门
  3、小水电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
  4、外来人员就业证费
  四、计划部门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费
  6、广东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
  五、交通部门
  7、换(补)发养路费缴讫证费
  8、补(换)发跨省客运核准证费
  六、公安部门
  9、前往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费
  七、文化部门
  10、营业性娱乐管理费
  11、文物出境鉴定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
  12、文物出境复检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
  八、技术监督部门
  13、商品报验准销证费(原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收取)
  九、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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