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72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下发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滥批乱占林地的歪风。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在贯彻国务院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未批先用、越权批占、不批先占等非法使用林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最近,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关于
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林函资字〔1999〕346号),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审批等有关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通知》精神的力度,确保有关行业和部门都能严格执行冻结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二、征占用林地冻结期间,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批。凡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地经营单位依法收缴林地、林木补偿费,省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1999〕15号)和《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报国务院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要依照修订后的《
森林法》和《
土地管理法》核实地类,不得将经济林地作为“园地”上报,也不得利用“园地”名义自行审批经济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