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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保障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城乡建设依据规划进行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严格实行法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要严格执行集镇和村庄规划,按照审批程序,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件后方可施工。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经过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在城市规划区、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详细规划。凡没有编制或者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一律不得出让转让,各项建设一律不得审批。
  城市规划必须由城市政府严格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大提出专题报告,同时报规划批准机关。各地政府要定期对城市详细规划和风险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同级人大和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省建设厅、监察厅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规划人员素质
  城乡规划是重要的政府职能。各地都要建立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城乡规划机构。城乡规划的工作经费,各地政府要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县规划报建中心受理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工程方案论证时,收取规划咨询费(具体标准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的5%至7%用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长、主管城市规划副市(县)长要有计划地参加城乡规划专业培训。省行政学院要设置城乡规划课程,作为培训干部的必修课。省建设厅要建立培训制度,举办培训班,全面系统地学习城乡规划知识,提高理论水平。
  加强廉政勤政、公开办事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取得非法利益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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