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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0〕3号 2000年1月3日)


  为了认真贯彻《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明确城市远景发展目标,确定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合理组织城市交通,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在城市重点开发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点地段,都要依法编制详细规划,以指导城市的各项建设。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年。
  各地要切实加强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域城镇体系要统筹安排市、县域内城镇及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确定中心镇的数量和布局。当前应重点发展县城和中心镇,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
  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小城镇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安排乡镇企业,改变沿公路两侧建房的混乱状况,并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小城镇的建设标准要适当,切忌照搬大中城市标准。
  二、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维持城乡规划的法律权威
  城乡规划审批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需报请国务院审批或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省建设厅要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并建立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关镇总体规划报批前,必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城关镇以外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方可依法报批。
  严格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制度,提高详细规划法律地位。详细规划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在详细规划报批以前,要经过专家审查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详细规划的修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小城镇规划要经同级乡、镇人大审查同意,村庄规划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县(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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