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艺技术中心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吸收医药企业或其他企业及部门和个人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医药工艺技术中心实行全方位开放,为全省和全国提供服务。医药工艺技术中心享受《决定》中第15条的政策待遇,即:对认定的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孵化”期间,获利起两年内实行所得税列收列支;两年后依据其是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三、进一步加大对医药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医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8、为加快发展医药产业,省政府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
--在湖北省“十五”计划中,将医药产业列为高新技术产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决定》中有关政策。
--对六大门类和五大医药生产基地的企业,以及资产和销售收入双过亿元或单个产品销售过亿元的企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提出的资产销售收入双过5亿元的重点企业的同等政策,在核呆、债转股、技改贴息、股票上市、发行债券、专项贷款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有条件的工商企业股票上市给予优先安排。小型医药企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走小而专、小而特的发展路子,也可以与其它企业进行紧密型或松散型合作,走联合发展的路子。
--医药行业是个特殊行业,国家对医药行业有着特殊的要求。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和科研单位的法定要求,同时也是调整医药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必须淘汰一些不符合GMP、GSP、GLP标准的企业。对我省符合行业发展政策的医药企业及科研单位,必须进行GMP、GSP、GLP认证改造,所需资金问题给予以下政策倾斜:企业GMP、GSP及GLP改造的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省委、省政府《决定》中“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企业GMP、GSP及GLP改造的贷款额,视同于《决定》中“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额”,享受《决定》中“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所得税可由财政酌情返还”的政策;对GMP认证企业的主要产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纳入药品目录;对GSP改造认证的医药商业企业,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在选择定点药店时,列入优先考虑范围。GMP改造认证的医药工业企业,其改造费用计入成本,并作为产品定价因素;对组建规范、达到一定规模的连锁公司在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改变对各连锁分店单个征税为集中连锁总店(公司)合并征税;通过GMP、GSP、GLP认证的企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我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