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失效]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大粮食市场管理力度,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市场管理专班和粮食稽查队的作用,继续落实在乡镇实行“四方联保”和村设协管员的管理办法。市场管理专班、人员、经费和管理措施要确保落实,切实做到班子不撤,人员不散,管理工作不放松。市场管理人员要持证执法,坚持常年加强管理,克服收购淡季放松管理的倾向。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商、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负起管理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农村收购自用粮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严格按合同收购,收购的粮食限于自用,不得收购原粮卖原粮。要严格执行省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对违反收购政策和价格的,取消其收购自用粮的资格。
  (三)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除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和经省政府批准按合同收购自用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粮源。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近期要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四)粮食销售市场要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和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各地必须按规定的匹配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虚划或空配的,要及时纠正。对匹配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落实的,省财政厅要采取措施扣款。省财政、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地风险基金拨补情况,督促及时足额拨付给企业。从2000年起,税务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支持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的困难。
  (二)支持搞好粮食仓库建设及维修改造。为缓解全省粮食仓容严格不足的困难,省农发行要积极争取中央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省财政厅对此项贷款实行全额贴息。省财政厅从2000年起在预算中按不低于原有规模安排简易建筑费,专项用于地方粮库改造、维修及建仓贷款贴息。1999年建仓贷款贴息要确保落实到位。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农发行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各地要根据财力安排一定规模的粮库改造、维修资金。同时,省计委、省粮食局要共同做好工作,争取中央在我省多建储备粮库,缓解我省收储仓容不足的矛盾。
  (三)积极改善金融服务。农发行要在加强监管,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基础上,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正常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贷款执行当期利率。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推广荆州市乡(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立“辅助帐户”的经验,以利于乡(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卖粮农民及时结算付现,并保证资金安全。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须的经营费用,要给予支持。对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前职工集资收粮款项,农发行省分行、省粮食局在共同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支持企业搞好人员分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