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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失效]

  (二)粮食购销企业与附营企业分离工作。目前由粮食购销企业托管的附营企业要通过企业改制和发展,在2000年6月底以前与粮食购销企业脱钩。附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由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兼任。对规模小的附营企业,鼓励职工买断和实行民营改制。
  粮食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购淡季利用闲置设备和富余人员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其他业务,方便群众生产,增加企业收入。
  (三)人员分流工作。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定员标准,定岗定人。对上岗人员,将定员指标落实到每位职工,严禁一岗多人。对分流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与原企业彻底脱钩,防止人员回流。各级政府要将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
  (四)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取消粮食购销企业干部任命制,企业负责人一律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严格实行工效挂钩。对工作不力、班子不团结、企业不能扭亏和违法违纪、群众不信任的负责人要果断免职,不得异地任职。
  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保护农民利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善服务态度,在收购旺季要因地制宜增设收购网点,延长收购时间,方便农民售粮。要坚持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坚决做到不限收、不停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不打“白条”。要严格执行户卖户结,现金结算。省政府重申:除农业税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扣收任何款项;乡(镇)政府和村组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扣“三提五统”等任何款项,违者严肃查处。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定保护价。与外省毗邻的市、县要搞好价格衔接,保持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的稳定。
  (三)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对消费者认可、市场畅销的优质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在保护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不限。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硬行规定优质品种及收购价格。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仓储设施不足和粮食安全保管的问题。要继续通过扩建、调整集并、维修旧仓和租借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收储能力,绝不能因仓容不足而影响敞开收购政策的落实。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要严格粮食保管制度,严格检查落实,绝不能出现损粮烂粮事故。
  (五)各地要加强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可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担任收购监督员,加强监督。要搞好宣传,引导、鼓励农民按国家标准交售粮食,既增加农民收入,又利于粮食储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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