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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宣布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鄂政发〔1999〕92号 1999年12月24日)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8月份以来,在各县(市)组织粮改工作自查,市(州)进行检查的基础上,9月份,省政府组织对全省粮改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粮食部门政企分开、主附分离、人员分流和建立新的企业运行机制等改革措施基本到位;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基本遏制了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亏损增长的势头;粮收购市场行为规范,秩序稳定,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粮改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亟待完善和进一步深化的问题,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主要是:有的地方政企分开、主附分离、人员分流工作没有完全到位;少数地方实行粮食局与粮食购销总公司平行管理;有的地方户卖村结,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粮食销售措施不力,库存积压严重;有的地方粮食市场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出现放松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现象;少数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各项补贴、下岗职工安置等政策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针对当前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省政府研究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巩固粮食部门改革成果
  积极推进粮食部门自身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确保粮食部门自身改革不出现反复。
  (一)政企分开工作。各级粮食局与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在人、财、物上彻底分开,粮食局干部不得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市、县设立粮食购销总公司,按乡(镇)或经济区划设立粮食购销企业,其法人代表由各级粮食局监督按规定程序选任。市、县按乡(镇)和经济区划设立的粮食购销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自主开展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向市、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实行报帐制。市、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不得直接管理独立核算的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干预购销企业管理与经营的自主权。各地要认真做好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派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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