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治水的原则。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水利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所有承包、租赁、拍卖和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水利设施,都要签订合同,建立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监证和公证。并由出让者提供水利设施出让的有关证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
(七)改革的程序。一是摸清本地区范围内水利设施的基本情况,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范围、形式与方案。二是组织设施资产评估。凡拍卖小型水利设施的有权或经营、管理、使用权的,应由县、市水利部门会同具有资格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组织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三是起草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四是采取公开竞争形式确定新的承包、租赁和竞买者。承包、租赁费和拍卖价格要定得合理,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签订合同,当场公证。五是制定该水利设施的整治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改制中形成的合同、规章制度等资料,分别由县乡水管单位集中归档管理。
三、小型水利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当地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承包、租赁经营小型水利设施者,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和新建小型水利设施者,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小型水利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用途,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申办土地登记手续。
(三)小型水利设施的非农业灌溉用水,如乡镇供水、工业供水等,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交纳水资源费。
(四)改制后的设施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对设施安全负责。当水利设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当地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施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险情,抢险费由政府统筹解决,或由当地乡村组织受益农户筹集;由于管理不力造成的险情,抢险费原则上由经营者承担。
(五)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服从政府防洪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对象。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水利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的,业主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可依法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