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产权。水利资产产权界定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执行,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暂行出资人权利。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回收的资金按设施所有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支配,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农办等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确定改革方案。总的要求是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一定要从设施的实际出发,以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为原则,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对产权明晰,已落实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管理规范,群众满意,效益明显的设施,可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重要的单个工程产权改革要大力倡导股份合作制形式;对于一般性的单个设施,特别是对山丘区零星分散的小型水利设施,要大胆采取租赁和拍卖管理权、使用权的形式进行改革。改革方案包括资产评估、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的确定,必须由当地政府、村组干部、水利部门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拟定方案,进行民主决策,分别报县乡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拍卖、租赁、承包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低于10年,或与土地联产承包期相同。
(三)坚持公正、公平和公道的竞争原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后,应进行资产评估,由设施所有者主持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新的经营者和租赁费、承包费及拍卖价格。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设施,要广泛听取现有受益户的意见,并按照规范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四)坚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设施权属单位及多数受益农户的同意,并妥善处理各类利益矛盾和遗留问题。产权改革的实施由设施所有者主持,即乡(镇)、村集体所有设施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主持,国家所有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国家所有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不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都要按价值规律办事,都要坚持国家和省确定的水费标准,让有关水管单位及当地受益区的群众体会到改革益处。
(五)坚持水利设施行业管理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小型水利设施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和支持,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乡镇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和村级防汛责任制应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新的经营管理者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全权负责该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当防汛与水面经营发生矛盾时,应无条件的服从防汛;当灌溉与水面经营发生矛盾时,必须按协议优先灌溉,不能因管理权限改变而只顾局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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