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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电厅关于
 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水利水电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建国以来,全省各地因地制宜修建各类小型水利设施,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部分小型水利设施管理粗放,人为破坏严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有的甚至废弃闲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小型水利设施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发挥现有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现就推进全省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改革范围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施以存量换增量战略,逐步建立起新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和动员群众积极投工投劳,按照新的产权制度,不断加快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小型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以促进设施的保值增值和发展。
  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切实解决当前水利设施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使之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走上市场机制的轨道,提高小型水利设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改革范围: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下,对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以及乡(镇)、村管理的塘坝、机埠、泵站、渠道,小水电等小型设施,按照规范承包制,倡导股份制,出租、拍卖使用权的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并鼓励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其他改革形式。
  二、改革的原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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