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待遇。
(十二)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可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登记制的通知》(〔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办理。
(十三)在转制后5年内,对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省计委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给予支持。
(十四)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可以优先参加政府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它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十五)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十六)建立已转制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支持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引导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保值增值,滚动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省科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体制改革的领导。各科研机构必须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并督促实施。
(三)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科研机构进入市场从事科技服务和发展科技产业的能力。
第一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名单
1、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
2、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3、湖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4、湖南省电器研究所
5、湖南省机械研究所
6、湖南省化工研究院
7、湖南省电子研究所
8、湖南省印刷科技研究所
9、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
10、湖南省苎麻技术研究中心
11、湖南省轻工研究所
12、湖南省造纸研究所
13、湖南省陶瓷研究所
14、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15、湖南省塑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