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和省轻工(食品)研究所按已批准的改革试点方案执行。省煤炭科研所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8号文的精神执行。益阳石煤发电综合试验厂鉴于中间试验任务已完成,直接成为企业。
三、政策措施
(一)原有正常的科学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和转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转制后的科研院所经费拨付和财务管理按原渠道不变。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2、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含内退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5年后退休的执行企业计发办法。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待遇办理单位内退休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四)科研机构的医疗保险制度,按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六)科研机构成建制转变为企业的,其登记注册的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七)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或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减去负债后国有权益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并及时到财政(国资)、工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等手续。
(八)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其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可作价评估,其占企业注册的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最高可达3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