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教委、省编办、省农村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定位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加速科研机构企业化和进入市场的进程,增强科研机构的活力和创新能力,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定位原则。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将省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咨询服务类和社会公益类。省属科研机构定位为技术开发类的原则是:原已确定为技术开发类的科研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农产品加工等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其他类科研机构中其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市场需求,在科技产业中积累了初步经验,市场收入可以成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科研机构。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名单分二批公布,第一批转制24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名单附后),第二批于200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
二、改革的形式与要求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转制的形式:
(一)直接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并逐步向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发展。
(二)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
(三)转制为行业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企业性的中介机构。
(四)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
(五)少数规模比较小、效益比较差的科研机构,可以出售给集体和个人。
(六)院所之间,院所与高校、企业之间,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科研机构转制后,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批转制的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转制。其余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在2000年12月31前完成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