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
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教委、省编办、省农村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局制订的《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是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加强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大举措。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按《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省人民政府将从科技引导资金中安排科研院所改革专项资金,对已转制的科研机构给予扶持。第一批转制24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其余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在2000年6月30日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科研院所改革协调小组审批,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任务。
二、咨询服务类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转为科技中介服务企业。
三、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也要改革。对能体现湖南优势的公益类科研机构,要转换机制,分流人员,实行一所两制。其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都要转制为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
四、全省所有科研机构要在2000年6月30日前提出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委。
五、市、州、属科研机构的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省属科研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