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五)列入国家计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非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律视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通信、供水、供电等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
(六)自治区计委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凡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投资计划,按单项工程编制季度施工进度计划,报自治区计划、建设、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银行备案。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提擅自变更。如需调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七)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三、认真落实建设资金
(八)经营性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资本金,并按时到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债转贷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落实33%以上的地方配套资金,在建项目必须落实50%以上的地方配套资金。在项目法人必须按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及时到位,保证资金尽快形成工作量。
(九)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和国内银行贷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偿还旧债,不能替换和抵顶地方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即暂停拨付资金,已截留、挪用的资金限期收回。
(十)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在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到位的情况下,在财政部下达给我区的财政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计划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转贷协议,及时、足额地将建设资金拨付到地区、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地区、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也要将建设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财政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
(十一)有关银行应在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到位的情况下,根据项目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签字认可和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四、加强基础设施项目财政财务的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