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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
 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00〕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你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区现行的防洪保安征收管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征的“防洪保安费”不更名为“水利建设基金”,仍称“防洪保安费”。
  二、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项目。
  1、取消随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附征的防洪保安费。
  2、取消从预算外资金收入征收的防洪保安费。
  3、取消向旅客征收的防洪保安费。
  (二)保留项目。
  1、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
  2、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的从业人员)按工资总额分档定额征收: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至400无(含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月工资收入250元(含250元)以下的免征。
  3、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下同)中按年征收额提取3%。应提取防洪保安费的政策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4、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南宁、柳州、梧州、桂林和贵港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上述5个市人民政府确定。
  5、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足用好每年的15至20个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因防洪任务重或抢险救灾的地方,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受益的范围内,可适当增加农村义务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的需要,农村劳动力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可“以资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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