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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军队系统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的人员,按军队系统的规定审批。
  (七)地、厅(局)级以下因公临时赴港澳从事经贸、科技、教育、卫生等访问交流的人员,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审批。
  (八)申请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材料
  1.《云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任务申报表》;
  2.《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3.《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
  以上表格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统一印制。
  4.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港澳事务所办公室审批的事项);
  5.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
  6.提供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通行证所用照片须为小二寸,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
  7.提供邀请函等必要的资料;
  8.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9.跨地区、跨部门组团赴港澳人员需提供有任务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10.因公赴港澳从事文化交流及演出的人员,须提供文化部的批件;
  11.军队系统因公前往港澳的人员,须按军队系统的规定提供批件;
  12.因公赴港澳从事劳务的人员,须核查派遣单位的《外派劳务许可证》和《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通行证的签发
  (一)因公派往港澳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等)的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因公临时赴港澳访问人员的通行证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负责签发。通行证在香港或澳门的换发、补发及签注等工作分别由外交部驻港公署或外交部驻澳公署负责。
  (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原则上签发给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蓝皮通行证签发给其他赴港澳人员。红皮通行证为48页本,有效期为5年;蓝皮通行证分为两种,48页本有效期为5年,发给因公派往港澳常驻的人员;32页本有效期为2年,发给因公临时赴港澳的人员。
  (三)通行证签发时须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加盖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制发的签发专用印章。无授权签发人签署或未加盖签发专用印章的通行证无效。
  (四)持证人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在通行证持证人签名栏签名。
  (五)通行证备注页须加注持证人姓名的中文商用电码和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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