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政发〔2000〕7号 二000年一月十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并外办,省直和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1999〕15号)以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细则的通知》(〔1999〕港办政字第7424号)的规定,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后,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人员需统一持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前往香港或澳门,并获签发相应的签注。现将《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实施细则
一、签发机关
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对云南省因公前往香港和澳门以及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有关事务实行归口管理,负责云南省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通行证及签注审批、签发等工作。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在上述业务范围内,接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二、通行证和签注的申办手续
(一)各派遣单位应为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填写《云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任务申报表》、《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及《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二)副省级以上人员赴香港、澳门,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请示中共云南省委或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
(三)地、厅(局)级(含副地、厅〈局〉级)人员赴香港、澳门以及因公派驻港澳任职、工作的人员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的人员及出访事项,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请示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五)因公派往香港、澳门的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的人员),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澳门的人员或一次在香港停留1个月以上,一次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上的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