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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

  (二十五)加强省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健全和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适时组织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州、市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市,也要建立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少数民族聚居或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的乡(镇),要有党政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其他地区可视情况建立民族分管民族工作,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要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使之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定期组织培训,包括离岗进修,外出(国)考察学习等;选派得力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基础建设,切实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赋予民族工作部门统筹协调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职权。在研究制定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重要政策措施时,要吸收民族工作部门参加。民族工作部门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要根据我省民族工作的特殊性,予以足够的加强,以适应新形势下民族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十七)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根据我省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自然、历史、人文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要按照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特困县、边境县、散杂居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等5类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措施,扎扎实实推动全省民族工作登上新台阶。
  (二十八)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全面振兴与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民族地区干部群众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在国家继续强化政策扶持及加大外部投入的同时,民族地区干部群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敢想、敢闯、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坚定信心,焕发斗志,自强不息,苦干实干,把国家扶持和自身努力很好结合起来,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聪明才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
  (二十九)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民族理论的先导作用和民族政策的效应。要进一步抓好民族工作试验示范工作,认真探索、总结、推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强团结、维护稳定的新思路和新经验,以点带面,不断把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推向前进。
  (三十)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办法。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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