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的老干部工作。
(二十一)继续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分层次等方法,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培训轮训。地厅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轮训工作,以省委组织部为主,省民委协助;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轮训工作,以省民委为主,省人事厅协助。在各级党校和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建立民族干部培训中心,省财政安排培训专项经费。
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交流力度,继续分期分批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发达地区、上级机关任职或挂职锻炼。要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要组织并鼓励各民族干部在职学习。
四、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二)进一步加大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及经费投入,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和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尤其要对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爱国主义的学习与教育。要把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学习与教育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的必修课,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时,要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开设这方面的理论课和专题讲座,让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要不断完善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措施,省政府每4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各级政府也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
(二十三)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民族地区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孤立、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少数坏人,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矛盾纠纷较多的“热点”地区和工作“难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派出民族工作队长期蹲点的办法重点帮助指导、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搞好两个文明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抵制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及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渗透、分裂、破坏活动。
五、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水平
(二十四)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云南省情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要始终把民族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本地区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认真研究云南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世界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努力掌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及其规律,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积极主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想办法、办实事,在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实际,认真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有关政策措施要充分体现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