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月15元、7元提高到25元和12元。
公务员招考,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少数民族考生。学校和就业指导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安排少数民族学生就业。
内地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并经批准到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乡及乡以下从事教育、科技、卫生等工作的,保留原户籍不变,工资待遇提高等级,增加的工资费用纳入省财政教育事业费列支。5年后回原籍和原工作地的,由当地政府或原单位安排工作;愿意继续留在这些地区的,由省地县三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
省地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自愿并经批准到民族特困县和民族扶贫攻坚乡从事教育、科技、卫生工作和创办企业的,除保留原户籍、住房和原工资福利待遇外,由派出单位给予增加2级工资补贴,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外地干部、职工、企业家在民族特困县、边境县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少数民族享受同等待遇。
对人口规模小,居住集中,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贫困程度深的少数民族,要给予特别重视,采取更特殊的措施解决其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十九)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要努力行使自治权利,用足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省级国家机关要依据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省及各地(州、市)县、(市、区)每年要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实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执行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监督力度。
(二十)进一步做好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要注重增加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要大力培养选拔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要进一步加大培养选拔目前干部与人口比例差距比较大的14个少数民族和人口比较少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注意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党民族干部。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在省、地、州、市级国家机关中的比例。在“十五”期间,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至少都要选配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厅级领导职务,并使5000人以上的25个少数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厅级领导职务。对散杂居民族地区,要注意选拔使用当地少数民族干部进党政班子。用8至10年时间,使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基本相适应。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交流、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