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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

  (十七)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在省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特殊因素,体现对民族地区的优先和照顾,做到:确保“吃饭”,保证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构正常运转;确保各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起码的公共服务;确保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经费。对民族特困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强于一般地区。
  增加民族专项经费。省级民族机动金2000年达到5000万元,尚未设立民族机动金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尽快恢复设立。省级民族机动金、省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省级民族事业费、省级匹配的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边境学校免费教育资金、民族上层人士专项经费等民族专项经费要随民族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从2000年到2005年,在原有投入不变的基础上,省从科技费和农业经费中每年再安排300万元专款,专项用于“边疆民族县(市)农业技术改造工程”。
  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开发,重点用于贫困乡村。
  有关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用好财政贴息政策,落实好专项扶持贷款,贷款年均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农业银行总行下达的专项贷款和扶贫贷款指标内,对民族地区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要优先扶持。
  (十八)实施政策倾斜扶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对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落实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制定出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民族特困县和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制定“十五”计划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吸收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建设的补助,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提高10%。对民族特困县和民族扶贫攻坚乡,列入省级计划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要求匹配建设资金,但地方要积极做好征地、拆迁、搬迁等工作。
  民族地区兴办的资源开发扶贫项目,从投产之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
  内地、省外个人和企业到民族特困县和民族扶贫攻坚乡投资,应用高新技术进行生物资源开发、发展生态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开发旅游资源,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投资视同外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边境沿线乡、村学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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