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太阳辐射观测场东、南、西三面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五)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0.5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征得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确需迁移、重建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提前报经省或者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其所需费用,因工程建设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乡规划造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城乡建设规划和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凡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须征得省或者国家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警报
第十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由省、市(地)气象台负责制作和发布。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第十一条 公开向社会播发、刊登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二条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技术应符合广播电视的播发要求。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与同级气象台站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变更播发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中的广告画面,不得影响气象预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