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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到前款所列机关或者单位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选派一至五名代表进入,其他人员应到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设有临时警戒的机关或者单位附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其他人员不要围观,以免妨碍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飞机场、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人数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命令解散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有秩序地离开现场;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
  第二十八条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强行带离现场需要使用械具的,须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人在本省境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未经公安机关的批准不得参加本省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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