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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四)正在暴发流行传染病的;
  (五)其他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三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复议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对于下列干扰、破坏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的、示威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其他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五)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第十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下列行为应严格禁止:
  (一)包围、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妨碍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
  (二)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三)侵占或者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公私财物;
  (四)沿途刻画、涂写或者张贴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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